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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麥當勞沒有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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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9/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麥當勞沒有擔當
日期: 2010.09.13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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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 關為結婚之登記. 現行法 兩年前已從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因此 他們97年底登記結婚 若符合上開規定 婚姻就有效--沒宴客 不影響結婚的法律效力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 至於離婚 若未依上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 則是無效!網路上協議離婚 沒有離婚效力 至於一方要單方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必須符合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日記談過很多次>:D< 請自行參閱 %%-%%-%%- 我國關於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採有責主義和破綻主義 被告對於離婚原因 必須具有可歸責的事由! 若是該法第2項,還必須該事由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 因此,若僅以雙方個性不合為原因,而被告又堅持不願離婚 原告打贏離婚官司的機率,恐怕遠低於五成!!! :P若我是法官,原告堅持離婚--態度堅決,我會勸被告考慮離婚:)>- 民事訴訟,一個審級,例如地院 快則半年左右,判決會下來--當然 每個個案不盡相同! 婚姻制度,適合人性?:-? fangfei>:D<:">: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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