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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8/1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0.08.14  天氣:  心情:
從概括繼承主義到限定繼承主義

民法第1148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我國民法這幾年,已從概括繼承--也就是原則上當然繼承被繼承人的權利和義務 除非
有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後來增訂上開法條第二項,改為限定繼承主義!因此,就不會有3歲小孩負債八百萬的問題!
法律經常會修訂--不足為奇,這當然也是法律人辛苦所在!!!:-"

打贏離婚官司,勉強維持婚姻,仍無法贏得美滿婚姻與幸福!!!
何必強求?

畢竟,結婚證書和婚姻,並非幸福的保證書--雖然,法律上有一定的形式意義!
結婚前,妳是否想過為何要結婚?結婚的目的???
若不想生小孩,我覺得不一定要結婚!但生了小孩,至少必須負責他20年!
結了婚,哪天,兩人不相愛了,離婚又很麻煩!
哈...我是不是得了婚姻恐懼症!!!???:">

@};-@};-@};-...>:D<
七夕情人節將近,預祝大家快樂!
不管有無情人,要努力讓自己快樂幸福喔!: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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