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沒登記?前妻?高國華扯謊!!! 民法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 臺灣的上開離婚法律,採登記婚,幾十年來沒改過! 結婚則由儀式婚,兩年前改為登記婚!!! 補教名師高國華搞外遇,公開和人喇舌被拍到,卻公開扯謊,說他今年一月離婚! 一般常人都應有法律常識,協議離婚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離婚才會生效! 更何況,高國華之前就離過婚,娶小他23歲的嫩妻,竟公開扯謊!!! 劈腿,搞外遇或婚外情,在現今社會,我認為事涉私德,與公眾無關,沒什麼好苛責! --畢竟,成年男女間的事,只要你情我願,外人沒有置喙餘地 只要他能搞定他老婆! 此外,除了臺灣等極少數國家,大多數國家對於通姦,早已除罪化!! 畢竟,法律無法徹底或真正解決夫妻間的感情問題!!! --就像台中縣議員王加佳,雖然打贏離婚官司,第一審法院判決不准離婚 打贏離婚官司,仍無法確保婚姻美滿,等著他們的仍是貌合神離的婚姻!!! 何必強求? 但若沒離婚,卻謊稱單身,還道貌岸然,公開說謊,硬抝,就太可惡了!!!X(:-L:-S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