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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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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7/2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0.07.29  天氣:  心情:
"分別共有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甲應有部份占十分之一,甲得如何就共有物為使用收益? A就該土地之十分之ㄧ B就該土地之全部...請你選擇 我的書解答有矛盾 我自己無法分辨 謝謝" 民法第818條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用收益之權 第819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 @};-@};-@};- 分別共有之共有人甲 其應有部分十分之一 所謂應有部分十分之一 乃潛在地存在於共有物的全部 並非存在於該共有土地的特定部份 甲的應有部分只有十分之一 你覺得他可以使用收益土地的全部嗎?:-? 那不就等同於他單獨所有該土地的全部???:-? 其實 上開民法第818條 你答覆這個法律問題時 應著重在法條的"按其應有部分" 知道答案了吧?:-? 當然 我不保證我的答案 所有人都同意!!!:P:D/ 判決大逆轉!!!陳哲男司法黃牛案,十二年或九年的貪污罪,更一審改判七個月的詐欺罪!!! 高院刑事庭三位法官 曾德水 陳恆寬 崔玲琦:-? 據說其中一位有風骨的,辭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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