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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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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5/0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10.05.06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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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460條 諭知死刑之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速將該案卷宗送交司法行政最高機關 第461條 死刑,應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於令到3日內執行之。但執行檢察官 發見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者,得於3日內電請司法行政最 高機關,再加審核 第465條 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受死刑諭知之婦女懷胎者,於其生產前,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 依前二項規定停止執行者,於其痊癒或生產後...不得執行 @};-@};-@};- 其實,若被告係無辜的,不僅不該不判處死刑,應爭取被告無罪,還他清白,才有公平正義 不是嗎?:-? 司法實務和法庭上,其實,不少口才和法學素養不怎麼樣,邏輯思可不清楚的律師, 違背法律專業,毫無職業道德,為獲取高額報酬,違背良心,慫恿當事人提起上訴 或提起一些根本不可能贏的訴訟!:-" 挽救生命?與其幫廢死,不如幫那些沒飯可吃,瀕臨自殺的弱勢族群!!:-? 早上收到判決書,官司又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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