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什麼披著羊皮的狼,能夠吃到羊咩咩? 因為狼披著羊皮,讓羊誤以為狼也是羊,所以,狼才能吃到羊~ 偽善及騙術是最大的關鍵~
(2)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6_e.htm
(3)上述為WTO(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 說什麼沒有加入服貿? 不能走向全世界? 我們臺灣(CHINESE TAIPEI)不是有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嗎? 加入的會員國,不是有超過150個國家嗎?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國家,不是有中國.日本.南韓.德國......等150個國家以上嗎? 不然,你怎麼去做生意的?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就是加入全世界了呀~ 臺灣早就邁入全世界了,不是嗎?
(4)那為什麼一大堆全世界的國家,超過150個國家,已經加入了(WTO)世界貿易組織,為什麼還要有歐盟,東協.TPP.CEPA.ECFA...等等組織?? 原因只有一個,那就是加入了這些促進貿易的組織後,經濟成長,仍然沒有達到預期的理想,如果150個國家,都是某一國持續受利,而自己受害,那受害國會甘願繼續讓本國人民受害嗎? 當然不會~ 人家又不是笨蛋,而且,每一國的領導人都有多數選民的壓力~ 這說明了一件事情,那就是所有簽貿易的,都是有利有害,但如果每個國家都想(( 從外面賺來的鈔票總數,成長5%,那請問哪一個國家要賠5%的鈔票總成長數 ))?? 這就是答案~ 沒有一個國家願意賠~ 每個國家都宣稱簽貿易協定,是利大於弊? 如果全世界近200個國家都賺錢,那請問哪一個國家要賠錢?? 鈔票總數不是固定不變的嘛? 除非有人要多印5%的鈔票給人家賺,不是嗎? 那乾脆自己印自己賺就好了呀~ 不是嗎?
(5)如果已經有簽了(WT0)世界貿易組織,為什麼還要簽服貿? (( 這兩者內容不是大同小異嗎? 這兩者有哪些地方不同?? ))多簽有什麼意義? 如果簽(WT0)世界貿易組織,不能達到"效果",簽服貿,就能達到"效果"? 騙誰呀? 看看之前說謊的ECFA?不是說什麼可以節省3000億關稅? 結果只有節省250億?? 說謊率高達90%以上,誰知道馬英九講的服貿,會不會又是另一個"ECFA說謊率90%的翻版"? 就如同他633跳票一樣~ 跟說謊第一名有何不同? 不是嗎?
(6)如果簽這些約,經濟可以突飛猛進,那我們在簽(WT0)世界貿易組織,到現在已經幾年了? 經濟早該突飛猛進了,為何薪水退回16年前?? 這就像有人吹噓經濟可以搞多好多好一樣,結果呢? 每年政府舉債3200億?? 就像學生跟你講:我這科考多好多好~ 結果6科平均不滿60分,因為有一科100分,但有2科考0分的沒講~ 馬英九政府都搞這種的,不是嗎? 而愚笨的人,著相,被這種"披著羊皮的狼"的假相給騙了,而渾然不知,渾然不覺~ 著相是愚笨的因,也是進入三惡道的主因,全民著相,就會選出(( 披著羊皮的狼 )),口言善,身行惡,謂之妖~ 被妖怪給騙了,還不知道為什麼~ 妖怪要騙人,當然是要"裝著人模人樣呀",不然怎麼騙得到人?不是嗎? 只有(( 有智慧的人,才能看穿假相 ))~不是嗎?
(7)有人挺"合法"的服貿? 但會有人挺"違法的"服貿嗎? 簽約違法?(總統能簽超過總統行政命令,職權範圍外的東西嗎?) 過程違法?(在立法院"備查",就能成為法律?不用經過立法院三讀審查通過?) 內容違法?(寫"沒有限制",代表什麼? 你以為你是希勒特? 你是皇帝? 你說了算? 能凌駕在立法院之上? 能凌駕在法律之上? 能凌駕在憲法之上?),後面應加註,(沒有限制,但以現行法律範圍內為主!)
(8) http://www.ecfa.org.tw/SerciveTradeAgreement1.aspx?pid=7&cid=26&pageid=0
上述為服貿內容,為何我們要讓利這麼多? 獲益的有9000多人,但受影響的,有高達400多萬人? 划算嗎?還是不簽服貿划算? 不是早就有簽 (WTO)世界貿易組織了嗎? 中國大陸的服貿內容,不是跟(WTO)世界貿易組織內容,大同小異,為何我們要讓這麼多??
(9)服貿協議如果沒有違反法律,那用總統的(行政命令,直接發佈實施)即可,放在總統府即可~ 為何要動用到立法院?? 動用到立法院,代表要修法~ 也代表你馬英九簽了超越總統行政命令的東西回來,不是嗎?即違反刑法113條~ 而其他法律也都沒修? 相牴觸怎麼辦? (( 刑法第113條: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麼叫"未受允許"? 就是法律上沒有通過的事情呀! 就是不合法的事情~ 立法院沒有通過,任何人都不能簽,只要公務人員(包括總統)簽了,就是未受允許,就符合"7年~無期徒刑"~ 而且是(定一條一罪一罰~) 而且是公訴罪~
(10)服貿協議可以"在立法院備查",就變成"法律"嗎? 連法律都要經過三讀審查才能通過,不是嗎? 連憲法也都要經過立法院三讀審查,才能通過,不是嗎?為何服貿比法律還大?為何服貿比憲法還大? 能夠不經過立法院三讀審查,就能通過?? 服貿凌駕法律之上? 服貿凌駕憲法之上? 既然服貿從未生效過(沒有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當然沒有生效呀),又哪來"沒有誠信"可言?? 還是你們相信違法的服貿,還有人挺?
**** (11) 我挺"合法"的服貿,但不挺"違法"的服貿,(((( *** 我挺對"多數人民"有利的服貿,不挺只對"少數財團"有利的服貿~寧願中國大陸少讓點利給少數財團,但儘量不要損及太多"臺灣多數人民"的權益~(有錢財團少拿一點,人民就可以少付出一點呀!) 畢竟人民最低的要求,就是"每一個人都要吃得飽,有得住!",這是最主要的目標!不管怎麼談服貿,結果就是"不要讓彼此雙方物價上漲,也不要讓彼此雙方的房價被炒高了,雙方人民彼此都能增加就業",這才是重點~
**** (12) 談貿易,本來就是拿多,就要付出多,拿少,付出少,像拿別人10分,自己就要付出10分,這是一定的,如果不想讓多數人民受到太大衝擊影響,就有利的財團拿少一點,那被害一方的人民,損失也就少一點呀~ 像拿別人5分,自己只要付出5分就好了呀~ 也不用堅持一定要到10分那麼多呀~ 以此類推~ 分數,要降要升都可以,調到以不影響到彼此雙方多數弱勢人民,或年青人生活,不要造成這些人太大的生活壓力為主,先簽一部份,以不影響彼此多數弱勢人民,太大的生活壓力為主,如果以後後續,雙方都有產業要增加,都有需要,再以日期附加條款方式,慢慢一條,或二.三條一起加上去也都可以呀~ 這樣就簡單多了! *** )))),另外,我不挺"黑箱"的服貿~ 我支持"公開.透明"的服貿,這樣夠清楚了吧? 如果服貿"真的"不利於多數人民,寧願"暫時"先不簽~ 除非確定它的條文,有利於"多數的"人民,才簽! 這樣懂了嗎? 一切以民意為基礎,以法治為依歸~ "違法"的服貿,連被審查的"資格",都沒有~ 不是嗎? 因為憲法及法律,從來就不保障"非法"的東西~ 難道法律還保障賣毒品,而討不回的錢嗎?
(13)太陽花學運,不就是為了阻卻(( 總統簽了,"超過"總統職權範圍內的東西回來,服貿用"備查",就能成為法律)),這種荒謬的違法行為,不是嗎? 就像有一個人看到馬路對面有人正在殺人,立刻闖紅燈,阻止了殺人的行為,雖然他的行為違法(闖紅燈),但他卻是為阻止更大的違法(殺人),這種行為,叫阻卻違法,可是,有人卻一直喊:他闖紅燈了,喊闖紅燈的人,卻是見小不見大~ 見樹不見林~ 見小違法,不見大違法~ 這種人也稱"愚癡"~ 呵呵...不是嗎?
(14)全世界最遠的距離,就是總統府走路,到太陽花學運的距離,走路只要10分鐘,總統走了10多天了,卻走不過去~ 說什麼不預設任何立場,但對於違法的服貿,卻是堅持一字不能改~ 這叫"不預設立場"嗎? 這叫"自相矛盾"吧? 挺(違法)的服貿,跟挺( 由德國人民選出來的希特勒 ),有什麼不同? 如果太陽花學運叫"違法"? 那 國父也叫暴民(推翻滿清的暴民?)吧? 不是嗎? 呵呵...
(15)立法院應該修法,讓總統不得兼任"任何一黨的黨主席"才對!! 不然,老是總統,兼任黨主席,用黨主席的權利,綁架立法委員,變成總統違法(違背刑法第142條"妨害投票自由罪":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自由行使"法定之政治上選舉或"其他投票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不是說:通不過唯你是問? 還有因地政士法被停權的國民黨某立委?? 這不是總統違背刑法142條的最佳具體事證嗎? 如果總統就像希勒特一樣,變成總統一言堂,而總統又有刑事延緩起訴權(刑事豁免權)的保護傘,如此下去,違法之事,會不斷地在臺灣反覆上演,而無法收拾! 如果大家都不管,那民進黨立法委員,也可以回家休息領薪水,不用來上班了,因為在立法院表決,都輸國民黨立委多數,那還去立法院上班幹嘛? 而國民黨立委也可以回家休息領薪水,因為總統用黨主席權利,綁架國民黨立委,變成希特勒總統一言堂出現了? 不是嗎? 一切希特勒總統說了算? 不是嗎? 呵呵....
(16)簽約,最後一定要加註,此為草案,等雙方完全同意,以及立法院三讀審查通過後,方可實施~ 這條沒加,你總統簽回來就違法了,不是嗎? 因為服貿,總統已經違法越權(越立法院的權.越法律賦予總統行政命令的權),不是嗎?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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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有人說:(( 得民心者,得天下! 心常存"關懷弱勢族群"者,常得天下!心不自私自利者,常為王,且容易脫離六道輪迴~ )),呵呵....或許吧? 馬英九眼中,心中有常存悲心嗎? 心有常存弱勢族群嗎? 常存者,常常得天下~ 常存自私自利者,得餓鬼道~ 關鍵不在於"反服貿",或是"贊成服貿",這些名詞,或任何行為,關鍵在於"你的起心動念到底是什麼?",通常因決定了,果當下也就決定了~ 所以,也叫"因果同時"~ 呵呵...善因得善果,惡因得惡果!!
(18)如果你馬英九出賣了年輕人未來的前途~ 全在一念之間!! 因果無人能替~ 現在快回頭還來得及,再下去就......來不及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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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一個國家裡面,如果每一個人民(( 都吃得飽,都有房子住 ))~ 即使經濟成長率是零,或是負的,也沒什麼關係了,這個國家,也是一個(( 萬年長治久安,幸福美滿 ))的國家,因為每一個人,有了60分的基本溫飽後,後面你自己要多享受的,要過得更爽的,那就是自己個人的問題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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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憲法43條: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連最緊急的總統的行政命令,即使總統,越過了總統本身自己的職權了,憲法43條都規定,一個月內,如果沒有(立法院)追認的話,都一律失效~ 憲法43條,講得超清楚了吧?? 黑紙白字~ 服貿簽9個月了吧? 一個月內沒追認,早該失效了,不是嗎??? 就算後來立法院再追認,也沒用了,憲法43條,講的很清楚,就失效了咩~ 難不成立法委員,也可以違背憲法?? 除非你把憲法43條廢掉嘛~ 不然,你如何能違背憲法??
(21)憲法講:憲法大於法律,法律大於命令,是講假的嗎?請問這一條憲法(憲法171條.172條.43條),這些憲法,有被廢掉了嗎?廢了嗎? 如果總統的行政命令,放個幾個月,就可以變成法律,而不用經過立法院的三讀審查通過的話,那還要立法院幹嗎?浪費那麼多錢養立法院,幹嘛?那立法院就廢掉好了呀~ 如果總統的行政命令,放個幾個月,就可以變成法律,那代表憲法已經被廢掉了,憲法講:憲法大於法律,法律大於總統的行政命令,而且,法律要經過三讀審查通過,才能成為法律呀~ 連憲法也要三讀審查通過,才能成為憲法呀,不是嗎?總統的行政命令,放個幾個月,不用三讀審查通過,就可以變成法律?那總統的行政命令,就比憲法還大,就比法律還大,真是無有是處(從來沒有這種道理呀)~ 請問憲法被廢掉了嗎? 人家都不遵守憲法呀~ 不是嗎?? 不要胡搞.瞎搞,好不好?? 為了小小的貿易賺錢,總統的行政命令,就凌駕在憲法之上,就凌駕在法律之上,就凌駕在立法院之上,這不是毀憲.毀法律,毀立院? 不然是什麼? 當憲法43條.171條.172條,都寫假的嗎?? 難道這些憲法條文都被廢掉了嗎? 如果這種馬英九總統的行政命令,遠遠凌駕在憲法43條.171條.172條之上,這跟希特勒皇帝在世,有何不同? 一切希特勒皇帝說了算,不是嗎?? 如果這不是暴民? 什麼才是暴民?? 暴政必亡~ 呵呵...
(22)中國大陸就像一條最熱鬧的街一樣,如果這條街,只有一家超商,那肯是獨賺,賺很大,那如果這條熱鬧的街,有5家超商呢? 那每一家超商,利潤都被5家分掉了~ 那如果這條熱鬧的街,有10家超商呢? 如果中國大陸自己再開一家大的超商呢?? 共11家超商,你想想看~ 你的利潤還剩多少?? 就變成大者恆大,小者更弱~ 不是嗎? 前提是:你夠強嗎??
(23)如果中國大陸可以來台灣,中國大陸可以堪虧損,不計成本,我們可以堪虧損嗎? 把我們都打趴了~ 再來壟斷,我們受得了嗎? 這是重點~ 如果配套做不好,加入更多的貿易協定,等於死更快~ 連基本的最低薪資,都調不到3萬元一個月,要跟人家拚什麼?? 有什麼資格拚呀? 如果連這點都做不到,加入什麼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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