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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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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10/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10.15  天氣:  心情:
中華民國刑法第1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亦同.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 如果不是法律系畢業的檢察事務官,除了可能欠缺法律專業! 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由檢察事務官進行偵查時,證人若作偽證?根本沒有上開刑法 偽證罪構成要件之該當性可言 豈不是浪費司法資源,延宕訴訟--偵查程序?:-?:-?:-? 法務部長沒想到?司法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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