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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6/0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6.08  天氣:  心情:
關於作證

刑事訴訟法第189條
具結應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等語;其於訊問後具結者,結文內應記載係據實陳述,並無...
...
第196條
證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得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

第194條
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但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不在此限
前項請求,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向法院為之。但旅費得請求預行酌給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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そのまま﹝smap﹞
檢察官侯寬仁製作不實筆錄,涉嫌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並因此以貪污罪起訴馬英九
馬對他提出告訴,北檢檢察官和高檢署檢察長,官官相護對侯不起訴處分和駁回再議之聲請
馬聲請交付審判,毫無司法實務經驗的陳文茜等名嘴痛批馬b-(

無知的平反百姓偽造文書會被起訴,甚至判刑
縱放知法犯法的侯寬仁,讓其逍遙法外,符合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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