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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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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3/1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3.15 天氣:
心情:
對可受公評之事,就可以污衊抹黑? 恭喜馬總統又輸了官司![-o<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2.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4.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 民進黨立委余天在去年總統大選時,污衊馬英九全家都有護照--也就是美國國籍,準備台灣有動亂時方便落跑,意圖使馬英九落選,顯然觸犯公職人員選罷法,至少上開刑法的加重誹謗罪,遭檢察官提起公訴! 第一審板橋地院的刑事天才法官判余天無罪!(:|:-"大概是所謂的民進黨深綠的司法暗樁!什麼法官嘛?8-} 對可受公評之事,可以為適當評論,但[-X不能顛倒是非,空穴來風,指鹿為馬,摘贓抹黑啊!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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