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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2/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2.20  天氣:  心情:
貨物賣出,概不退換?

"那如果說一些店很奸詐 說什麼 賣出一概不退換
如果有寫這樣的字眼 就也沒辦法嗎?"

如果依法有應該由出賣人(也就是商家)應負的物的瑕疵擔保責任
買受人可要求交付無瑕疵之物 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或另外要求損害賠償 例如在加害損害的情形

所以 商家的標示 沒有法律效力:)>-

@};-@};-@};-~o)

前101董事長陳敏薰因涉嫌向貪污扁珍行賄至少1千萬元換取官位,遭特偵組列為行賄罪的被告!
前101董事長陳敏薰因涉嫌向貪污扁珍行賄至少1千萬元換取官位,遭特偵組列為行賄罪的被告!
:-?豈止列為被告?
不少官商勾結,掏空國庫,行賄的金控財團,不止該列為被告,早該起訴了!:-?

涉嫌和扁珍一起貪污,吃香喝辣的馬永成和林德訓,推諉卸責給陳鎮慧,應該判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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