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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1/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9.01.20 天氣:
心情:
檢察官只能追加起訴,不能變更起訴法條啦!:-"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
第7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相牽連之案件:
1.一人犯數罪者.
2.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
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第299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
@};-@};-@};-法官在犯罪事實同一性的範圍,可以變更起訴法條!
有些媒體名嘴或記者不懂法律,說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b-(
聽命貪污扁,不能阻卻違法!
不認罪,裝無辜想卸責?:-?林德訓和馬永成年紀輕輕,能當總統府辦公室主任和副秘書長,跟著貪污扁珍
吃香喝辣,當大官享大權,都是扁珍提拔的!當然要協助扁珍貪污,作姦犯科,為虎作倀啊!
協助貪污不就是他們保有官位和權勢的對價?:-?
李鴻禧?:-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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