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像日月光封測大廠,所排放的有毒物質,污染河流~
中華民國刑法如下:{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5%88%91%E6%B3%95.htm }
(2)刑法第190條之1(流放毒物罪及結果加重犯):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之物",而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廠商、事業場所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因事業活動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3)如果有民眾,看到有人闖紅燈,而在旁的交警,或警察,視若無睹,這叫什麼?? 這叫"警察包庇",不是嗎? 如果不止闖紅燈一次,而警察或交警,依舊不處理,這叫什麼? 這叫"包庇多次"~ 而且,警察是"包庇的現行犯",不是嗎? 而且,一次一行為一罪一罰~
(4)所以,檢察官在被日月光污染的地方,每天派人去取水化驗.全程攝影,排放毒物或有害健康之物一天,就是"流放毒物罪"犯一次~ 負責人及所有相關參與排放的人員,統統犯了"流放毒物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負責人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5年以上屬重罪,應羈押,不是嗎? 而且,一天一次一罪一罰! 第2天去檢測,如果還在排放,依舊繼續取水化驗.攝影,第2天排放污水,又犯了"流放毒物罪"一次~ 刑期累計,以此類推,一天一次一罪一罰,而且,是公訴罪,而且,是現行犯,不是嗎? 如果不捉廠商負責人,那明顯的,檢調單位就是現行犯,什麼的現行犯? 包庇的現行犯,所以,相關的檢調單位人員,都在包庇,而且,是包庇現行犯,不是嗎? 而且,也是包庇一天一次算一罪一罰,而且,都是公訴罪~不是嗎?
(5)另外,看看美國,或瑞士.歐盟...等國家,如果河流被污染了,會請哪些人的評估小組,來估算損失? 至少要請2組國際知名公正的人員,來評估"回復傷害的損失金額"(37億元國家花的,最後也要"另加"再追加上去),評估的錢,由製造污染的廠家來出~ 評估出來後,將2家的總損害金額,取平均值計算~ 要檢調單位,因為"國家利益損失",直接對廠商提起賠償假扣押的公訴審理,如果有賠償金額扣押不足的部份,應對"檢調單位"的縱放,提起"連帶保證人追加賠償責任"~ 國家賦予檢調單位"權利與義利",檢調單位可以私心放水,但國家有權對這些"放水"的檢調單位人員,或有權責的相關公務人員們(包括總統),提起公務人員"連帶保證賠償責任-按領錢的總比例,來依領錢比例,負擔賠償金額"~
(6)假設:廠商總共要賠200億元,檢調單位只扣押到40億元,160億元財產被脫產要不回了,那這160億元,就要所有有關權責責任的公務人員,來共同分擔賠償這160億元,來回復河流的原貌,假設相關權責的公務人員,有150位,就把這150位公務人員,每年的總薪水加起來當"分母",賠償比例的"分子",就是你這位公務人員領的一年薪水,按這150位公務人員領人民血汗錢的比例,150位公務人員來共同分擔這160億元的國家河流污染損害回復金額,國家的土地利益,不容一元的損失! 而且,賠錢與刑責是分開計算的~ 不止要賠,還要關,而且是公訴罪一天一次一罪一罰,累計的~
(7)台灣就是被污染這麼嚴重,才沒有人敢來台灣投資,不是嗎? 我如果做生鮮.做有機,做食品,做綠能環保的,看到台灣河流被日月光污染這麼嚴重,誰還敢來台灣投資?? 我看,只剩污染更嚴重的企業,才敢來台灣投資,因為物以類聚啦~ 最後,有錢人污染台灣後,統統帶錢跑了,台灣全部都被污染了,都不能住人了,你總統要負最大的責任~ 如果這種放縱.包庇污染台灣土地的總統,不下地獄,誰下地獄? 總統才做沒幾年,台灣人民愈來愈像活在"地獄"的環境了~(萬一亂搞的核四又核爆了,不是提前變地獄?) 做沒幾年,就變這樣,房價.物價.水電價.油價..等等,漲聲不斷, 人民痛苦不斷,馬英九如果再繼續做個100年,台灣不就變成"水深火熱的地獄"了?? 不是嗎? 貪心還有另一個名詞,叫"貪不完"~ 毒樹生毒果,而且是物以類聚~ 地獄之人,走到哪裡,哪裡就是地獄! 如是因,如是果~
(8)因為你們這些公務人員,縱放.包庇,而且,縱放.包庇,行之有年,不是嗎? 如果河水只有污染一天,河流會變成紅色的嗎? 明顯包庇不止一天,不止一次,不是嗎? 全台灣只有你們這些公務人員,有權利去捉,你們公務人員不捉,誰能去捉?? 當然你們公務人員,也可以包庇.縱放,但連帶刑責.連帶賠償,你們所有相關有權責的公務人員,就跑不掉,而且,權責愈大,連帶賠償愈多,連帶刑責愈重~ 如是因,如是果~ 沒有縱放.沒有包庇這麼久,哪來污染這麼嚴重? 不是嗎?
(9)如果戰爭打輸了,誰要負責? 當然,班長.連長.營長.旅長.師長...等,都要負責,但要負最大責的,就是三軍統帥,因為他有權,而且,權力最大,相對的,權利愈大,責任就要負愈大~ 因為他人民血汗錢的薪水,也領最多呀!! 不是嗎? 同樣的道理,污染河流最該負責的,就是總統,因為總統權利最大,有權總管,其他人權利不夠大,還管不到這麼徹底~ 如果說:總統管不了? 那總統換我做,我一次搞定,管給你看~ 如果總統權力那麼大,還管不了,那就沒人管得了了~ 不是嗎? 戰爭打輸了,三軍統帥把責任丢給班長.丢給小兵,像話嗎?
(10)或許有人覺得:外國人犯罪就不用罰?不用關? 刑法上有寫:犯罪者,外國人除外嗎?沒有呀~ 如果沒有,那只要犯罪,就統統要捉~ 檢調單位可以不遵守法律嗎? 當然不行~ 難道之前在美國境內犯罪的台灣人,像反托拉斯法的面板壟斷,美國有因為你是外國人,所以,不用關? 不用罰? 沒有呀~ 還是照罰.照關呀~ 不是嗎? 還有像911的劫機撞大樓事件,美國人有因為犯罪者是外國人,所以,不用罰.不用關嗎? 沒有呀~ 還跑到國外去,直接把犯罪共犯者處決了,不是嗎? 所以,在台灣犯罪的外國人,要不要罰? 要不要關? 當然要呀~ 比照美國這種先進國家處理呀~ 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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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或許有人覺得清境的山區,有太多的違建? 坡度大於30度的,法律規定不能建? 執法的公務人員,不是應該等違建剛開始建的時候,就要徑行舉發,移送檢調,侵佔"國有地"(不能建而建,叫侵佔,不是嗎?),而讓違建都建不起來才是呀~ 不是嗎? 人家都建好了,代表什麼? 代表你公務人員真的是包庇夠久了,連持續蓋個1~2年,你執法的公務人員還都沒發覺,還真是縱放的太明顯,而留下明顯的證據(整棟的違建物),不是嗎? 如果請了警衛顧銀行的錢,錢如果都被搬走了,而大門留下個大破洞,該找誰要錢? 當然是找顧銀行的警衛要呀,不是嗎? 我管你警衛是要串通,或共謀,或連結搶劫,我都不管,反正錢不見了,就是找警衛賠就是了,不是嗎? 那一樣的道理,人民花人民血汗錢,雇了一大堆的公務人員,來看緊國土不被侵佔,而今國土都被違建物蓋滿了,而被侵佔成功了,那人民怎麼辦? 當然找所有有關權責的公務人員們(包括總統,領愈多,賠愈多),一起負連帶賠償責任呀~就跟顧銀行錢的警衛一樣呀~東西不見,或少錢,找他們賠就對了~ 而且是,要賠到底~ 不是嗎?? 錢.土地顧到不見,不找顧的人賠,找誰賠? 呵呵.... 再說山坡地是合法的,要小心了,萬一下雨,而超過30度坡度的山崩了,違建壓死了人,你公務人員就賠不完.關不完了~ 凡是建在坡度超過30度以上的,都不能蓋房子,都叫"違建",不是嗎? 如果公務人員說這個叫"合法"?莫非這位公務人員是"立法院的太上皇"? 連立法都不用? 講話比總統發佈的命令還大? 說話還比法律大? 而且,他們在蓋違建時,領人民血汗錢的公務人員在縱放.包庇時,法律早已規定如此了? 不是嗎?呵呵...
(12)有人說:日月光3年花3億多元,來處理廢水,而台積電每年花近50億元,處理廢水,如果上述屬實的話,那日月光污染了台灣的河水,可以每年節省約49億元?(50億-3億/3年),等於50億-1億元,等於每年可節省49億元? 另外,污染了河水,也讓政府花費的37億整治河水的預算,化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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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與政府合建東西,資格不是該有30%的自備款才符合資格嗎? 資格不符,所簽的所有合約,當然統統無效呀~ 而且,自古以來,出資的比例,就是獲利時所分的比例,不是嗎? 從來沒聽說過,法律可以排除法律的? 不是憲法才可以排除位階比它低的法律及命令嗎? 法律與法律條文,兩者的位階不是相等嗎? 相等的東西,怎麼排除? 是甲法律排除乙法律? 還是乙法律除排甲法律? 位階高低,不是憲法大於法律,法律大於命令,命令大於契約嗎? 非法的東西,或非法的契約,從頭到尾都是無效的,不受法律保障的,不是嗎? 像賣身契(法律規定身體不得買賣),賭博欠債寫的借據(法律不保障賭博,賭博是非法,當然,非法的賭博,延伸出去的所有東西,像借據,或錢,或契約,當然不保障,如果法律保障非法的契約存在,那無異承認非法就是合法,真是無有是處,從來沒有這種道理呀~),以及不合法的合約.(損害國家利益而簽訂的合約,法律明定:不能簽損及國家利益的合約,你即使簽了,也不受法律所保障,法律也不會承認這種合約,國家與法律,都不予以承認~ 所造成的損失,當然誰簽,誰個人就負責賠償損失呀~ 因為這不屬於國家賦予你公務人員的合法權責,你做了非法的行為,一定就是屬於個人私人行為,私人行為,要偷搶拐騙,那就私人自己負責違法的後果了~), 呵呵.......難不成搶劫過來的錢,就可以合法擁有嗎? 只要契約違背法律的規定,這合約就自始自終都無效,因為法律位階大於命令,法律位階也大於契約,而且,所有法條的精神是一體的,你中間插一條違法.違憲的法條在裡面,處處跟憲法不合,也跟所有法條的精神相抵觸,當然,偷雞摸狗的法律與憲法牴觸,偷雞摸狗的法律,當然,自始自終都無效呀~因為(憲法172條規定:法律與命令,牴觸憲法無效~ 。) 你公務人員,如果照這種偷雞摸狗的違憲法律來走,那你就玩完了~ 因為違憲的法律,從頭到尾都不叫做法律,它叫做"一般無意義的文字",就跟你在紙上,隨便寫的字一樣,毫無意義,從來不具有任何效力! 呵呵.....
(14)法律的刑期,合併執行,累計最高是30年? 錯~ 法律不是規定很清楚,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以及死刑嗎? 如果有期徒刑最高上限是30年,超過30年的怎麼計算? 如果是31年呢? 怎麼算? "有期徒刑"跳到下一坎就是"無期徒刑","無期徒刑"的下一坎,不是"死刑"嗎? 還有2坎刑責在後面,不是嗎? 法律它有跟你講,30年就到頂了嗎?後面不是還有"無期徒刑以及死刑"嗎? 你不是立法院的太上皇,不要自己亂更改法律,不要自創法條,尤其是不要犯了"不依法審判",而且還留下證據(判決書?起訴書?不起訴書?)喔!而且一罪一罰?還公訴罪?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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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如果台積電每年的廢水處理設備,花費了50億元,而日月光業績更好,反而3年污水處理設備,才花3億元,這樣日月光每年可以省47億元以上,如果污水處理設備只要花3億元,就可以解決污水,那台積電是傻瓜嗎? 多花那麼多錢? 如果3億元不足以處理污水,代表什麼? 代表日月光現行的污水處理設備,根本就無法處理污水,一定會有污水排出~ 如果連污水的設備都沒買齊,就沒搞定,就能營業?? 而負責人不知道? 那就真有鬼了~ 你污水處理的預算都編不夠,還告訴别人,你能處理污水? 誰相信嗎? 像打掃教室的學生,連打掃的器具都沒買齊,教室能打掃乾淨,才有鬼啦~ 不是嗎? 連污水處理設備,都沒買齊,這種公司怎麼能讓它營業? 連污水處理設備都沒買齊,就開始營業,擺明故意就要排放廢水,污染環境呀~ 這種明知排放廢水,會被停業的事情,負責人敢做,而因此虧了錢,這種上市公司沒有違背股東把錢交給你處理的誠信的背信罪問題嗎? 到底是哪一堆有相關權責的公務人員放水的? 就算是主管代簽,隔天主管也要看看代簽了什麼東西?有沒有問題呀? 不然,你被人家賣了,都還不知道,像話嗎? 而且,還縱放污水那麼久? 不是嗎? 如果污水設備買齊了,卻不使用它? 而讓暗管廢水管線在公司,大聲地敲牆打磚,而且,暗管管線建造,非一日可成,至少動工一個禮拜,而負責人卻不知道? 如果錢不見了,負責人知不知道? 錢就能知道,而東西在你公司敲鑼打磚,卻不知道? 騙三歲小孩嗎? 檢調單位如果不查,就等著被查好了~ 不是嗎? 一大堆被日月光污染的土地及相關所有損失,如果日月光沒賠到的,那就相關權責的所有公務人員們,以及所有檢調單位們一起賠囉~ 冤案再久,都能平反,靠的是什麼? 是"事實",國家的損失,拖的再久,一樣拿的回來,靠的是什麼? 一樣是"事實"~ 凡走過,必留下人.事.時.地.物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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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補充說明:(16)或許有人覺得:像違法超貸,搶劫搶到的錢.不當得利逃稅.漏稅,A國庫的錢....等等,關於犯罪追溯的時效,該如何計算? 看看(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很多人為了幫犯罪者"違法脫罪",只使用前面那一項"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關鍵是後面那一句話,(( 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o )),像違法超貸.搶劫搶到的錢.污染損失尚未回復.不當得利逃稅.漏稅.A國庫的錢...等,他們那些犯罪行為所得到的錢,這些犯罪行為所得的(( 贓款或國庫的損失,繼續被包庇.贓款或國庫的損失,繼續被隱匿,像隱匿贓款的罪.國庫損失的錢尚未回復.等等,錢沒有被找回,犯罪行為就是持續進行中 )),犯罪行為依舊繼續.持續進行當中,犯罪行為尚未終了~ 所以,如果那些包庇犯罪者,繼續替犯罪者寫不起訴處份書的人,或是說:國庫損失尚未回復,或贓款沒有被找回,而說"犯罪者超過法定追溯期間而不予追溯"的人,要小心了!因為有可能自己犯了法,替犯罪者包庇,卻不自知~ 犯罪行為尚未終了(國庫損失尚未回復.贓款尚未追回),哪來"開始起算"?? 既然尚未開始起算,又哪來"超過追溯時效"?? 難不成檢調單位,或法官,只經過一個簡單的司法考試,就比立法院還大? 比法律還大? 也比總統的命令還大,可以擅自更改法律,而且還不用立法院同意,變成立法院的太上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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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有人說:三星samsung為何會如此賺錢? 原因在於三星的創新.以及研發速度,快人家半年到一年,所以,他就賺這半年到一年的錢? 台灣如果要進步,或許可以比照辦理~ 台灣一年總稅收是16000億元,如果所有人的效率統統提高2成,全部預算統統改為只有8成,那不就可以替國庫省了20%x16000億元,等於3200億元? 那台灣就不用每年都要增加舉債了? 呵呵.... 或許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