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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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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2/1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12.12 天氣:
心情:
對兩顆子彈的洗錢貪污犯2630,求處最嚴厲之刑?無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1.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2.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3.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4...
5.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1...
2.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3.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臺灣有史以來最大的貪污案!
惡性重大!惡性非輕?:-"
還不聲押陳致中賢伉儷,讓他繼續洗錢,湮滅罪證,保有幾十億以上犯罪所得?:-/
遭起訴,還狡辯說謊,犯罪事證明確--推翻無罪推定!吳淑珍也該羈押禁見!(:|
民視和三立電視台,還有那些沒是非觀,羞恥心的噁心名嘴和政客,繼續胡扯,硬抝挺貪腐?:-?
他們絕對是2630貪污洗錢家族的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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