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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2/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12.01 天氣:
心情:
2630洗錢貪污扁:清廉名譽比生命重要!!!b-(
睜眼說瞎話,掩耳盜鈴,無恥至極!!!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第442條
檢察官發見有前條情形者,應具意見書將該案卷宗及證物送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
第3條
本法稱當事人者,謂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
刑事被告乃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是刑事程序的主體,並非客體,檢察官可以具意見書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那有切身利害關係遭法院誤判的被告呢?法律漏洞?:-/如果不允許被告也有權利,顯然違反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和第十六條保障人民受公平審判中的正當法律程序,侵害他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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