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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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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1/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11.01 天氣:
心情:
押人取供?沒什麼不對!:-/ 那是合法的,也是刑事訴訟制度發現真實,實現公平正義,回復法和平秩序的必要手段!特別是羈押權回歸法院後,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羈押,由法合議庭決定!只要符合羈押的要件和有羈押的必要--我的日記談過,也就是比例原則,沒有違反人權的問題!:)>-無罪推定原則也並非沒有例外! 就算被告遭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仍享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啊!>:D< 刑事訴訟法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特偵組何時傳喚陳致中和黃睿靚?特別是兩顆子彈,毫無格調,貪污的首謀陳水扁?何時向法院聲請羈押他們??? 何時? 何時? 何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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