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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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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10/2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10.25 天氣:
心情:
故意犯重罪判刑兩年可緩刑,拘役20天不能?
刑法第74條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
前幾天收到高院的刑事判決.唉,不知變通的法官!法律的構成要件有規定必須和告訴人達成和解,才能宣告緩刑?:-?事前也不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對當事人造成突襲裁判!
告訴人黃姓人渣從後面高速衝撞被告(實質上的被害人),超車時又未保持安全間隔,導致被告多處骨折,手術裝鋼板,六個月無法工作...告訴人僅受輕微擦傷,自己一毛錢都沒賠,卻也提出告訴,,一審判刑拘役50天!檢察官以其犯罪後毫無悔意,推諉卸責,未為任何賠償,原審判刑過輕,為其不利益提起上訴...
#-O
遇到權貴就腿軟?特偵組不敢聲押陳致中夫妻和阿扁?:-/
貪腐無能的暴力政黨嗆上臺5個月的政府無能?蘇貞昌等人有羞恥心?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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