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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苗栗大埔事件--土徵條例!
作者: 翁阿home 日期: 2013.08.22  天氣:  心情:
http://land.hccg.gov.tw/others/law/law041p.htm

(1)上述為土地徾收"條例",什麼叫"條例"? 就是位階比憲法還低,位階比法律還低,叫做"條例"~

(2)土徵條例(第14條: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中央單位的公務人員,只要你有蓋到章的,你領人民的血汗錢,你就要實際監督,只要你蓋到章,就統統跟你有關,你就有責任~

(3)土徵條例(第30條:被徵收之土地,應按照徵收"當期之市價"補償其地價。),别再亂搞說是:公告地價喔!它明明是寫"當期之市價",講詳細點,就是土地在那段時期,所值的市場上的實際賣價~ (這是地下物--土地的補償方法)!

(4)土徵條例(第31條:"建築改良物"之補償費,按徵收當時該建築改良物之"重建"價格估定之。),意思是:地上物--房子的補償方法,就是依照當時重建房子的價格給予補償~ 講白的,就是給你的這筆錢,足夠你到别的地方,蓋一個一模一樣的房子所需的費用~

(5)土徵條例(第33條: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原供合法營業之用,因徵收而致營業停止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應給予補償。),講白的,就是如果你本來有營業,這就是"補償"你的營業損失~

(6)土徵條例(第9條:被徵收之土地,一、徵收補償費發給完竣屆滿三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二、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者。三、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五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者,原土地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二十年"內,向該管直轄巿或縣(巿)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回"其土地!),意思就是:如果你政府公務人員,"有名無實"的亂徵收土地,最後沒有按照原徵收"興辦的事業目的"去使用時,或是"3年內"沒有按當時徵收的計劃"開始使用"時,或5年內中途變更使用目的,只要符合其中之一項,土地所有權人,在"20年內",就有權可以繳回當時所拿的"補償金額",去換回"原本屬於自已"的土地~

(7)上述第6點的土徵法第9條,如果公務人員給人家亂徵收房子,而最後因不依原徵收計劃使用,而要把房子及土地還給人家,可是,你公務人員已經把人家的房子給拆了,那該怎麼辦? 如果你公務人員,當初要徵收别人的土地及房子時,就要跟企業簽訂合約,那因企業不履行設廠,或企業變更計劃時,當時,房子不可回復的損失費用,冤有頭,債有主,當然叫"企業"出呀~ 因為企業是當初的始作甬者呀~ 何況有簽契約在,企業想賴都賴不掉~

(8)但如果是公務人員自已亂搞,想從中謀利,當事蹟敗露~ 當然是:個人造業,個人擔~ 所有有蓋到章的所有公務人員,都負有監督把關之責,所以所有有蓋到章的所有公務人員,統統要負連帶無限賠償責任~不然,領人民血汗錢,平均一個月7萬元,是領假的喔? 就像領薪水看守銀行的警衛,晚上銀行的錢有不見或少了,要找誰要?當然找"晚上看守銀行的警衛"賠呀~ 這是天經地義的事~ 有人說:所有有蓋到章或拆人家房子的公務人員們,你們好像快完蛋了,你們的錢,快賠不完了~ 呵呵...或許吧?

(9)土徵條例是叫"徵收"土地,沒叫你拆房子呀~ 你要拆别人房子前,要先確定企業真的有用到這塊土地或房子的範圍,你才能拆呀~ 沒用到,你拆它幹嘛? 就算企業要使用,也可以企業真正要用到的時候,企業自已去拆.自已去裝潢呀~ 公務人員你們幹嘛這麼多事? 既然多事,那就是個人造業,個人擔囉~ 我看,你們這個公務人員們,也只能用自已私人的錢賠囉~ 誰叫你們要違法(毀損罪,也包括叫唆的主謀),亂拆人家的房子~ 沒有真正正當的實際使用目的,就别亂拆人家的房子~ 呵呵...為什麼說:徵收不受毀損罪的限制,因為徵收就像一場買賣,人家東西100元,我用100元(徵收過來),等於是買過來的意思,既然買過來了,就是我的東西,我愛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因為東西已經不屬於對方了,所以,才沒有"毀損罪"的問題~

(10)徵收土地及房子,就像是蓋房子的第2層~ 第1層叫"徵收的正當性"~ 如果"蓋房子"沒有蓋第1層,房子如何能蓋第2層? 蓋房子的第1層如果不存在,第2層如何蓋的起來? 道理是一樣的~ 正當性是要做出來的,而非嘴巴講講的有名無實,或名不符實~

(11)http://www.cges.ilc.edu.tw/administration/studentaffairs/discipline/law-teach/source/laws/law2.htm

(12)上述第11點為{{ 中華民國刑法,第353條("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53條有沒有說:因土徵條例拆人家的房子,所以例外不用被處罰??? 好像沒有厚? 刑法第353條也沒有寫什麼情況例外厚? 既然沒有例外的話,那就是只要你公務人員叫唆,或蓋章叫人執行,或執行毀壞他人建築物,導致壞到不能使用的,統統要被判毀損罪(毀壞建築物罪),不是嗎? 連拆到一半的未遂犯也要罰?這好像是公訴罪厚?罪行法定,是不是指只要符合刑法犯罪條文的要件,犯罪就成立了?

(13)(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連法律都不能牴觸憲法了,更何況位階比法律還低的"土徵條例"?? 牴觸憲法者無效~ 憲法明明白白寫得很清楚呀~ 難不成土徵"條例"是憲法的太上皇? 是立法院的太上皇? 土徵"條例"能凌駕於"憲法"之上嗎??

(14)你100萬的房子賣我10萬元,可以嗎?帝寶1億元,賣我1000萬元,可以嗎? 你總資產1000萬元,我拿100萬跟你買,你要不要?? 這連小學生都知道的道理,答案是:當然不行呀~ 那為什麼大埔房子及土地,你政府要用公告地價來給人家徵收? 如果用10分之一來徵收,那剩下的90%的錢,是要去圖利政府及財團嗎? 那為什麼不是拿財團100億的房地產,用十分之一的價格來賣我,我來圖利政府及大埔農民呢?? 為什麼不行呢? 人家東西100元,你就硬要用10元來買,你土匪呀你?? 我搶了你家10萬的東西,然後我丢1萬元在你家,我說我不是搶劫,我是跟你買,你覺得法官會相信這種"鬼話"嗎?? 土徵條例,關键不在"如何徵收土地或房子",關键在於你跟人家買東西,是不是(票價等值)~ 警察如果去7-11超商買東西,丢了10元,拿了超商100元的東西走,你覺得超商會不會報警,告警察搶劫? 當然會呀~ 如果你用10倍的市價跟人家買,誰不賣你? 所以,答案很清楚,就是"價格"決定一切~ 土徵條例也沒叫你用搶的,也沒叫你用10分之一價格跟人家買,寫得很清楚,就是用"市價"買咩~ 你用10分之一的價格來搶的,人家當然報警捉你了~ 被捉要怪誰? 怪自已呀~ 土徵條例也沒叫你用10分之一的價格,去搶人家的東西呀~ 農地改建地,本來就要用建地價格跟人家買呀,而且是市價買,而非公告地價買,自已要亂搞,出事了,只能怪自已~ 只想著拿著别人的錢,來圖利政府,或自已,或建商,或財團,這樣的行為,與搶劫何異?

(15)居上位者,如果常常說謊,偽善,貪財.色.或貪名利,而且又假借佛教的各種慶典,來裝修自已的形象~ 這叫做"破壞佛門形象",果報是下地獄,比殺人罪還重很多倍~ 因為你讓大多數的民眾以為,原來佛門教出來的,都是這種喜歡政策跳票.說謊.偽善.貪財.或貪名利.或是喜歡壓榨勞工的老闆(像不按照勞基法,給最低薪資...等等),讓眾多人民(( 誤認為原來佛門教出來,都是這樣的人~ )), (( 讓眾多的人民,對佛教產生反感,進而斷了眾多人民學佛的機會,斷了眾多人民的法身慧命,結罪在於"斷了眾人學佛的法身慧命",造這種"破壞佛門形象"孽的上位者或老闆,果報就是下地獄,這種果報超級重,要非常注意~ 解決方法就是:真懺悔過錯,後不再造~ )),(居上位者這種的負面形象,如何能教台灣所有小孩子學弟子規或學禮節規矩? 小孩子如果說:連總統都在說謊,所以,我要跟總統學習,你父母要如何教小孩?? 你父母要用什麼立場來教小孩?? ),居上位者,影響層面大,影響人數眾多,所謂:公門好修行,上天堂快,下地獄更快!! 心一偏,就下地獄了! 呵呵......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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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8-29 06:11
她, 32歲,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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