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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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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9/2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08.09.20  天氣:  心情:
存摺沒使用,順手丟了,剛好被詐騙集團拿去當人頭帳戶?

"你好!很高興能認識你~~我剛好有法律的問題,可以請教你嗎?朋友在整理家裡時,看到久沒使用的存摺,想說都沒在用了就順手把它給丟了,結果被別人拿去用,就在8月底時接到電話,說什麼他是詐欺犯,也接到傳票了,問題是他根本不知道丫(已經有去警局做筆錄),請問他現在要怎麼做..."

太離譜了!8-}8-}8-}
若把帳戶租給詐騙集團,至少構成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幫助犯,若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甚至會構成詐欺罪的共同正犯!
想辦法證明自己確實不知情,並未將帳戶租或借給他人!否則,恐遭起訴,甚至判刑!

此外,遺失存摺,須立刻去報遺失!否則,也會和詐騙集團構成民事共同侵權行為,:-$仍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
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在阿扁的貪污洗錢案,陳致中和黃睿靚提供海外帳戶,簽名當人頭,還花用該金錢,他們絕對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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