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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4/2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4.23 天氣:
心情:
無罪確定後之聲請再審
刑事訴訟法第422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1.有第420條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之情形者.
2.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3.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
第420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1.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2.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3...
4.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5.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6...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被告獲判無罪,不代表他沒犯罪,可能因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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