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8/01/1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1/18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8/01/1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1.16 天氣:
心情:
警察局的詢問通知書,可不理會?
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3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2.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3.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4.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
第71條之1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
1.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2.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3.得選任辯護人
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警察機關開的詢問通知書,依法有據!
@};-@};-@};-
貪腐無能無恥的陳水扁:敗選主因是黨內不團結?b-(無藥可救?厚顏無恥至極?#-O
拼外交?執政近八年,斷交九個國家!8-}
標籤:
瀏覽次數:
187
人氣指數:
187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8/01/13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8/01/18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