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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8/01/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8.01.05  天氣:  心情:
告檢察官以阻撓檢察官上訴,讓他迴避無法偵辦你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7條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1.推事為被害人者
2.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3.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4.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5.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6.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7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8.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18條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1.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26條第1項
第17條至第20條及第24條關於推事迴避之規定,於檢察官及辦理檢察事務之書記官準用之...

:-$:-$司法實務上,以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或檢察官迴避,幾乎都予以駁回!

謝蘇說馬英九告侯寬仁,是為了阻撓他偵辦馬,根本就是胡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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