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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2/0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2.07  天氣:  心情:
沒有證據,能把錢要回來?

聲請支付命令之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採辯論主義,原則上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惟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之程序,在債務人提出異議前,其訟爭性不強。債務人甚至自認債權人聲請所主張之原因、事實,而不會對法院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迨債務人提出異議,進入訴訟程序後,其訟爭性始顯現,債權人應依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律規定和法理,就其主張之原因事實,提出必要之證據。否則,將遭受敗訴判決之不利益。此參照我民事訴訟法之相關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之原理,也可見一斑。我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同法第279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被告(債務人)若不否認,也就是自認或認諾時,原告不須負舉證責任!但若遇到無恥或賴皮的朋友,欠錢還否認.此際,原告必須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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