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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2/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2.02  天氣:  心情:
警局的訊問紀錄,會留下"案底"或"前科"?

被告因犯罪嫌疑不足,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原則上案件不會繫屬在法院,法院根無法審理該刑事案件,更遑論判處罪刑!因此就不會有所謂的"前科"

若曾經遭法院判處有罪且科刑確定,在地檢署和地院或高檢署和高院的的刑事被告刑案紀錄表裡面會記載!如此,才算有"前科".否則,警局的移送資料,應該就是你所謂的"案底"?意義不大!

:-$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告訴人可透過原檢察官向高檢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若高檢署檢察長予以駁回.除非告訴人委任律師具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否則,該刑事案件之不起訴處分,原則上就有確定力!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但...

第260條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1.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2.有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2款或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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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川里美如天籟般的美聲,餘音繞樑...大好き:*: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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