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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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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1/0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1.07  天氣:  心情:
上網賣一盒酒罰新臺幣11萬元?之8

(三)由菸酒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負責人,指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應負責之人。以及同法第二章(菸酒管理法第九條到第二十五條),係對菸酒業者之管理--組織、審請許可、設立等所為之相關規範。同法第五條就菸酒業者,做了定義性之規定:本法所稱菸酒業者,為下列三種:一、菸酒製造業者:指經營菸酒產製之業者。二、菸酒進口業者:指經營菸酒進口之業者。三、菸酒販賣業者:指經營菸酒批發或零售之業者。本法所稱產製,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第三章菸酒之衛生管理、第四章菸酒之產製、輸入及販賣、第五章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等,均係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其他法律或其組織章程所定而組織成立之菸酒製造、進口、或販賣等,擁有所謂「負責人」之多數人成立之相關業者所為之規範,而不是對單純個人到網路所為零星的販賣行為之規定。此不論從文義解釋、體系解釋或立法目的的法律解釋,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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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心情就像這幾天陰雨綿綿的天氣,覺得意興闌珊!(:|:-"
歐押絲咪哪塞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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