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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10/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10.13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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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同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二)行政程序法第七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即所謂的比例原則)為之︰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目的正當性)。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手段必要性)。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限制妥當性)。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此外,菸酒管理法第一條規定,為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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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畏風雨,自動自發,感人肺腑,由多數女性和年輕人組成的反貪倒扁紅杉軍
是"紅杉軍之亂"的話
那麼
撕裂族群,掏空國庫的兩顆子彈貪污犯陳水扁絕對算衣冠禽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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