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票據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三、作成拒絕證書與通知及其他必要費用。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第二章第一節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二章第九節關於追索權之規定,除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及第一百零一條外;第二章第十節關於拒絕證書之規定‧‧‧均於本票準用之。 @};-@};-@};----Health is above all! Take good c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