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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2/06的日記
作者: ★SKY峰「青龍」★ 日期: 2006.02.06  天氣:  心情:
中華民國護照

相片 自94年10月1日起,申辦護照需繳交符合國際民航組織最新標準,即與新式身分證照片規格一致之照片,照片直4.5公分,橫3.5公分,人像自頭頂至下顎的長度介於3.2公分至3.6公分之間,使臉部佔據整張照片面積的70%~80%,白色背景的正面半身薄光面紙照片,不得使用合成照片,且需6個月內拍攝,脫帽,未戴有色眼鏡,眼,耳,口,臉,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不能被頭髮遮蓋,眼睛正視相機鏡頭拍攝,無特殊表情且嘴巴合閉,照片不得修改,需清晰足以辨識人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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