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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5/2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5.24  天氣:  心情:
35歲熟女和15歲小男友同居?:O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未滿16歲的男女,縱使男歡女愛,自願發生性行為.但因其欠缺性自主決定能力,思慮不周,所以35歲的熟女須負起至少兩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的刑責!

>:D<其實結交小女友或小男友問題,我早提過了!

此外 還有其他法律責任
刑法第240條第1項
和誘未滿20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懂法律可以保障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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