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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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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3/1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3.18 天氣:
心情:
本(此)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符,願負法律責任?8-}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依上開刑法,國民身分證,土地登記謄本,或國稅局的完稅資料等證件或文件的影本,乃上開刑法所規範之「準文書」.因此,若變造國民身分證或相關文件之影本,將會符合刑法偽造文書罪的構成要件該當性,應負刑事責任!
不管行為人主觀是否願意負擔,亦不論他是否曾「具結」簽署願意負法律責任之文句,
:-$均應負變造文書罪的刑事責任.偽造文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並非像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必須以行為人"具結"為犯罪構成要件要素.
職故,要求申請人就國民身分證或相關文件等影本,「具結」--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願負法律責任等語,顯係畫蛇添足,脫褲子放屁,莫名其妙,匪夷所思,違反法律規定,毫無法律知識的笑話!
:-"治安不好,蘇貞昌不下臺,永遠退出政壇,還要選總統?X(:-S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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