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0,141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7/02/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2/11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7/02/1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2.10 天氣:
心情:
馬英九貪污?
阻卻或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故意,馬團隊和泛藍法律專家不懂?:O
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根本不認識,誤解,甚至被行政機關--行政院或法務部等的"解釋函令"誤導,何來故意?既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故意,何來貪污罪?因貪污罪又不處罰過失犯!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1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馬英九把台北市長的首長特支費不用單據的半數,依照行政院的規定直接匯入他私人的帳戶!
:-$你認為他明知那是公款,故意貪污,或就算是公款,他也要明目張膽貪污?或誤認為對首長的"實質補貼"?,而申報所得:-?
標籤:
瀏覽次數:
173
人氣指數:
173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7/02/09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7/02/11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