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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2/1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7.02.10  天氣:  心情:
馬英九貪污?
阻卻或不具有犯罪構成要件故意,馬團隊和泛藍法律專家不懂?:O

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根本不認識,誤解,甚至被行政機關--行政院或法務部等的"解釋函令"誤導,何來故意?既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故意,何來貪污罪?因貪污罪又不處罰過失犯!

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11條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或保安處分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
馬英九把台北市長的首長特支費不用單據的半數,依照行政院的規定直接匯入他私人的帳戶!

:-$你認為他明知那是公款,故意貪污,或就算是公款,他也要明目張膽貪污?或誤認為對首長的"實質補貼"?,而申報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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