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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1/3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07.01.31  天氣:  心情:
沒有借據,打不贏民事官司?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第279條第1項
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第280條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為不知或不記憶之陳述者,應否視同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到場之當事人係依公示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

%%-%%-%%-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又不以書狀否認其向原告借錢的事實,依上開法律,亦應視同自認!

所以,原告不需舉證!

:-$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民事訴訟原告原則上須負舉證責任,特別是遇到被告故意抵賴時!

借錢給他人,最好還是得留下借據等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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