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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1/2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綠33只會騙票 日期: 2007.01.28  天氣:  心情:
我想離婚,為何不能離婚?(95/12/11改版)

結婚也是一種契約--身分契約!當事人訂約後,原則上就得遵守,受契約約束,不得單方面毀約!除非訂約時,有特別情形--例如被詐欺或被脅迫,可以撤銷契約或具有契約約定或法定事由時,可以解除契約!財產契約如此,身分契約亦復如此!

民法第982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問過我法律問題的,不下數千人,其中問離婚要件的最多,其次是離婚後未成年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要件,規定在民法第1052條,監護權的問題規定在第1055條到1055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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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前三思而行,避免匆匆結婚,慢慢後悔!

法律無法解決成年男女之間的感情!離婚,除了雙方同意兩願離婚外,具有法定事由時,可以單方面訴請法院判決離婚!

結婚需要雙方同意,至於離婚,我倒認為,若ㄧ方經過深思熟慮後,執意離婚!法官不防從寬認定,判准離婚!

畢竟,強留在身邊不是真愛,男女之間也沒有勉強的幸福!拆散一對怨偶,若能避免不幸或家暴,甚至成就兩對佳偶,不也是美事一樁!?@};-@};-@};-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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