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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2/28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2.28  天氣:  心情:
不告不理!案件(被告+犯罪事實)必須繫屬於法院,法院才能加以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266條
起訴之效力,不及於檢察官所指被告以外之人.

第268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案件必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被害人等提起自訴(委任律師當自訴代理人)才會繫屬在法院,法官才能,也必須加以審理![-X不告不理,告即應理!
[-o<趙建銘賣官,收藥商回扣等,檢察官亦應儘快起訴!

第37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12.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第265條
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追加起訴,得於審判期日以言詞為之.

>:D<陳致中和陳幸妤等人,在吳淑珍的國務機要費貪污和偽造文書罪案件,陳瑞仁偵查中作偽證,也可以在目前法院審理中追加起訴!

前交通部長,很會拍馬屁,嘶吼,卻沒能力的郭瑤琪(鐵娘子?b-()涉嫌收受專門攬政府工程的包商,2萬美金的賄賂被交保候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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