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服務
住戶搜尋
心情貼
直播
感興趣
手機交友
還沒登入愛情公寓嗎?
還沒加入愛情公寓嗎?
馬上進入公寓和
10,541,026
個住戶交朋友~
最新留言
想聊天
對我感興趣
互相感興趣
想約會
逗一下
日記留言
紅包抽抽樂!小資變土豪!
素人也能成為明日之星!
移除此區廣告請加入VIP
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
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2/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2/28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篇名:
2006/12/27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2.27 天氣:
心情:
犯罪後毫無悔意,趙建銘被判有期徒刑6年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1.犯罪之動機、目的
...
4.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5.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6.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
10.犯罪後之態度
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項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
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2.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10之股東
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4.喪失前3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
5.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第171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1.違反第20條第1項...或第157條之1第1項之規定者
>:D<
支持張熙懷,周占春等司法官!%%-%%-%%-
民進黨立委抹紅,無恥!:-S
標籤:
瀏覽次數:
209
人氣指數:
209
累積鼓勵:
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檢舉原因
此為詐騙帳號
此為廣告帳號
此為援交帳號
他未滿18歲
此為不雅及騷擾留言帳號
其他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給本文貼紙:
得到的貼紙
得到的貼紙:
給本文貼紙
本日記尚未得到貼紙
2006/12/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2/28的日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