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12/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2/23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12/2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2.22  天氣:  心情:
第一審有罪就下臺?卻千方百計杯葛法院審判?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71號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171條、第173條、第78條及第79條第2項規定甚明。
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80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

心裡有鬼,不敢面對司法?吳淑珍貪污和偽造文書罪的審理,違憲?又沒起訴阿騙!審理本案的法官,若認有違憲之虞,自會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違憲?囂張的辯護人說了算?他們沒置喙的餘地,也沒聲請權!

@};-@};-@};----
獨孤求敗一向隨緣,從不想挽回過去的感情!:)>-
~o)
標籤:
瀏覽次數:200    人氣指數:200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12/21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12/23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