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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猥褻男判刑》女大生揪狼遭反控
作者: 深情男子海角七號 日期: 2008.05.10  天氣:  心情:
《猥褻男判刑》女大生揪狼遭反控 獲還公道
更新日期:2008/05/10 04:09
惡狼摸腿 反咬被推


〔記者何瑞玲、楊宜中綜合報導〕95年9月間,女大學生搭乘莒光號火車從台中返回東部途中,遭賀姓男子摸腿猥褻,她勇敢抓住賀某領帶向車長舉發,賀某卻跳車反控她推人涉嫌殺人;法官勘驗車廂座位及比對傷勢、相關證詞後,認定賀某有罪,昨天判處他1年4月有期徒刑。


檢方與女大學生母親獲知判刑結果相當欣慰,女生母親認為是遲來的正義,希望全案到此為止。


檢方說,依卷證資料顯示,賀某確因涉猥褻而畏罪跳車,事後竟反咬女大學生殺人,還二度提訟,浪費司法資源,將依誣告罪嫌將賀某簽分他案偵辦。


女大學生95年9月某日晚間搭乘莒光號列車北上欲返家,原本閉眼休息的她,在列車駛離桃園站後,感覺到鄰座有人摸她大腿,並伸入裙底,她抓住男子領帶,要找車長舉發,沒想在第8車廂與第9車廂間行走時,賀某突然跳車。女大學生立即向車長告知跳車事件,事後,賀某被鐵路警察護送就醫,女大學生告賀某猥褻,賀某反控女大學生殺人未遂。


儘管女大學生被控殺人未遂罪已獲檢方二度偵結不起訴,但賀某不死心,由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第三度控告女大學生,以此對抗檢方二度不起訴處分。


板橋地方法院法官認為,賀某雖然否認猥褻,卻無法解釋自己為何會從車票劃位的第5節車廂座位跑到女大學生第8節車廂座位旁坐;又墜車傷勢顯示,賀某確為跳車以致正面受傷,因此認定賀某猥褻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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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08-05-10 23:05
她, 42歲,非洲,藝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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