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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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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2/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2.05 天氣:
心情:
毆打僱主等重大情形,可要求勞工:回家吃自己! 勞動基準法第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 人稱工於心計,權謀的大內高手--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選台北市長,卻以無黨籍身分!笑話!想騙票!? 8-}8-}8-} 貪污腐敗,無能無恥,說謊成性,兩顆子彈的陳水扁,簡直就是票房毒藥?還有臉上臺在麻吉陳菊的競選舞台上,聲嘶力竭想要繼續騙選票? :-$阿騙 你把高雄市民當笨蛋?b-( 學費要調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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