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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0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1.03  天氣:  心情:
兩顆子彈的陳水扁和吳淑珍是貪污犯!X(:-L:-S還偽造文書!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
金:
1.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2.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3.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

第2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3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
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被告...

:-$吳淑珍今天被檢察官陳瑞仁以貪污罪和偽造文書罪的共同正犯被提起公訴!

陳水扁夫妻再度名揚國際,丟臉丟到全世界!

貪污犯下臺!貪污犯下臺!
貪污犯下臺!貪污犯下臺!
貪污犯下臺!貪污犯下臺!

兩顆子彈無恥的貪污犯陳水扁,:-$下臺吧!別再負嵎頑抗,做困獸之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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