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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1/02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1.02  天氣:  心情:
本票(所有票據)未記載發票日者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

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一定之金額.
3.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4.無條件擔任支付.
5.發票地.
:-$6.發票年、月、日.
7.付款地.
8.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5百元以上.

:-$本票的發票日,係票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發票日,則該票據無效!

執票人無法依票據法第123條向法院聲請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只能依票據的原因關係,例如買賣,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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