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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29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0.29  天氣:  心情:
不堪同居之虐待?!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372號
維護人格尊嚴與確保人身安全,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基本理念
。增進夫妻情感之和諧,防止家庭暴力之發生,以保護婚姻制度,亦為社
會大眾所期待。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
:-$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
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
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
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
4554號判例謂:「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固得請求離婚
,惟因一方之行為不檢而他方一時忿激,致有過當之行為,不得即謂不堪
同居之虐待」,對於過當之行為逾越維繫婚姻關係之存續所能忍受之範圍
部分,並未排除上述原則之適用,與憲法尚無牴觸。


:-$上開解釋為84年2月所公佈!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現行司法實務上,法官
通常會從寬認定!

有關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要件,請看民法第1052條,日記上也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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