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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10/1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10.13  天氣:  心情:
可否申請老農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農民,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1.年滿65歲
2.申領時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農民且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者或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者

第4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每月新臺幣5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87年11月11日修正公布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溢領之福利津貼應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繳還;未繳還者,應依法追訴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92年12月4日修正之第4條,自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修正之第4條,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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