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159677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2006/09/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9/29的日記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2006/09/26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9.26  天氣:  心情:
"青天大人~
如果公司欠我薪水,我把公司東西搬走抵債犯不犯法阿?如果會我該怎麼做?就算用告的他們可能也還不出來呢!該怎麼辦?"

民法第151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第152條
依前條之規定,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財產者,應即時向法院聲請處理。
前項聲請被駁回或其聲請遲延者,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除非符合上開法律 否則是違法的!

聲請假扣押公司和負責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法第27條
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
被判7年徒刑的基隆市長許財利,趕快下臺吧!若非馬英九助選,你根本無法連任!
標籤:
瀏覽次數:171    人氣指數:171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2006/09/24的日記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2006/09/29的日記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