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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9/2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9.21 天氣:
心情:
警察縱容挺扁暴民施暴,受害民眾可要求國賠!
台南的反貪腐集會係合法申請的
集會遊行法第5條
對於合法舉行之集會、遊行,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
第31條
違反第5條之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暴民涉嫌觸犯上開法律
台南市政府和市警察局,縱容挺扁暴民施暴,警察袖手旁觀--違反作為義務,受害民眾可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要求國賠
並對暴民提出刑事告訴和要求民事賠償!
台南市許添財和高雄市葉菊蘭以及暴力貪腐無能政黨--民進黨政府>:)
故意縱容挺扁暴民,以打壓民眾合法的集會和言論自由
:-$企圖製造寒蟬效應,讓人民不敢再參加反貪腐倒扁活動,其行可誅,其心可議!
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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