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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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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9/03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9.03  天氣:  心情:
刑法的重傷,有它的法律定義

"重傷"的定義,妳說看過報導,查過資料,了解刑法上"重傷"的意義!:-?

"第二次後腦又被紙團擊中,受了重傷害"

那被紙團擊中,能受了重傷害?8-}又不是被大石頭或鐵鎚從後腦重擊,能受重傷害???

真是匪夷所思,莫名其妙!違背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刑法第10條第4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2.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再重申,上網能否交到知心好友,知己或另一半,可遇不可求,也需緣分,交朋友更無法勉強!有空,看看我的日記,可以學到相關法律知識,保障權益或幫助他人!

不關心政治,但政治卻會影響你的生活!若你不喜歡我送的禮物裡的留言,又無法勉為其難接受的話!

那請你 [-o<不要再留言或送禮物給我了!=;

>:D<
羞羞羞唬濫昌為個人利益,全力挺貪腐的阿扁!浪費好幾千萬公帑,搞飛機去外國的無恥阿騙,[-X別回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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