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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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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30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8.30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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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犯罪,應先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係補充規定!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條之1 少年保護事件及:-$少年刑事案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第2條 :-$本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 第3條 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1.:-$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2.:-$少年有左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 (1)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 (2)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之場所者 (3)經常逃學或逃家者 (4)參加不良組織者 (5)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 (6)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7)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 第27條第1項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1.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 :-/:-/:-/陳致中戴的市價一百萬元的寶磯錶,哪裡來的?財團送的?岳父送的?用國務機要費報帳? 你戴的錶市價多少錢:-? $-)$-) 憨堃=七品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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