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匪把搶來的錢藏起來就沒罪? 持槍搶劫銀行的歹徒,得手逃離銀行後,法律上已構成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既遂罪!就算事後把錢藏起來,燒掉,甚或捐給慈善機關或存到他女婿的帳戶,仍然構成強盜既遂罪!不會因為搜索不到贓款,或贓款存入女兒或老婆的帳戶,而影響他的強盜既遂罪的構成要件該當! 歹徒辯稱:沒任何贓款入我口袋!也是枉然! :">:">:"> 阿騙連李慧芬買內衣褲的發票,都拿來報國務機要費? 總統府的總統國務機要費,只有阿騙本人能簽收!他用別人消費的發票,向相關會計等公務員,虛報國務機要費!簽領後,就算該每年數千萬元金額,未"直接"流入阿騙的帳戶,而入他親信,親友或親家的帳戶,或以現金領出,藏在保險櫃,地洞或花光了,甚或流到海外帳戶,找不到贓款!$-) 阿騙仍然構成貪污罪和刑法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 :-$白冰冰是全台灣最聰明,最能獨立思考的人?b-(8-}:-" 如果總統誰當都一樣,以後由候選人抽籤決定誰當,可以省下好幾億元的相關競選費用! 貪腐無能無恥的政客就該下臺! 才能以儆效尤,也才有公平正義可言! 自由時報全力捍衛貪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