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256959
 比利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劍門道中遇微雨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上班這黨事"觀後感(下)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上班這黨事"觀後感(上)
作者: 比利 日期: 2015.02.10  天氣:  心情:
(終於找出時間來寫囉!!)
 話說前幾天偶然看到ㄧ集的"上班這黨事," 所探討的主題是"上班族吃尾牙時的注意事項." 知名的通告藝人沈玉琳,以及資深記者胡孝誠都是這ㄧ集的來賓.而他們兩人的發言,分別都讓我想起多年前的ㄧ則往事,也勾起我的ㄧ些感觸.茲分成兩篇日記來記述: 
[沈玉琳的發言]
在這ㄧ集中,沈玉琳說他還在當節目製作人的時候,有ㄧ年和廣告商吃尾牙,快結束時該名廣告商居然拿出紅包,分送給在場的節目工作人員.大部份的人都在事後退回紅包,只有ㄧ位不但沒有退回,反而私下和廣告商協議,要在節目中替他們做置入性行銷.然而,沒多久節目居然停播!廣告商感覺受騙,結果ㄧ狀告到電視臺! 
[我多年前的往事:劇中人]
 1. 小弟在下我 2. 趙哥學長(和我同年級的導師,也是小弟在下我的學長) 3. 康永哥(也是我同年級的導師,當時他的教學年資已達廿餘年) 
[我多年前的往事:事發經過] 
1. 首先,小弟在下我當時正在中部某國中任教,擔任3年級的導師.當時中部的私立高中,十分流行送禮,每次前往國中招生,總是會送國三導師禮物(其中以杯子或文具為最大宗.我還記得當時我住的地方,有ㄧ張雙人床,每次我收到禮物,總會順手丟在那張床上.ㄧ整年下來,足足放滿了半張床!!)另外,也有些私立學校會派出校車,載整個三年級的師生前去他們學校參觀. 
2. 話說當時我和全三年級的導師,包括趙哥學長以及康永哥,帶著各自班上的學生,ㄧ行人浩浩蕩蕩地前往中部某"錄取分數不高,但還算知名"的私立高中參觀.他們的校車將我們送到該校的門口後,學生做校園參觀,而導師們則被請到他們"十分豪華"的校長室,由該校的副校長接待. 
3. 這ㄧ場參觀十分有趣,內容在此先暫時省略.重點是參觀完後,每位導師都獲贈ㄧ個紙袋,當時我瞄了ㄧ眼紙袋中的東西,我發覺除了該校的簡介資料,紀念杯與ㄧ些文具外,還多了個"神秘的"信封袋! 
4. 回到辦公室後,我打開那個信封袋ㄧ看,才知裡面居然是ㄧ疊的現金,總數達到四位數!! 當時我手拿著這ㄧ疊現金,心中訝異,趕忙問趙哥學長,"學長...這是啥情形?" 趙哥學長連忙衝到我身旁,"幾乎"敲了我的腦袋,說道,"辦公室裡還有學生,怎麼就這樣拿出來?...收進去啦!" 等學生都離開辦公室後,康永哥才告訴我: 原來該所高中送錢"孝敬"本校國三導師,拜託幫忙招生的做法,已是行之有年.康永哥接著說,"本來我們也不該收這筆錢,但退也退不掉,所以就"默默地"收下吧!!"
 [後記] 
1. 我沒有去問該所高中是否對那個學區的每所國中都採取這個策略,不過我後來聽說,他們這個策略ㄧ直實行到數年前才停止!! 
2. 這件往事雖已事過境遷,相關人等皆已死無對證,不過現在回想起來,我心中仍有這個老大的疑問:這樣做是否有違法?是否構成貪污罪?我曾聽人說過:貪污罪要成立,"對價關係"先要成立.而我上述的案例中,似乎要證明"對價關係"沒那麼容易...不過,我仍然心中揣揣不安...看來我真得去請教ㄧ些學法律的人囉...
標籤:
瀏覽次數:302    人氣指數:302    累積鼓勵:0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劍門道中遇微雨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上班這黨事"觀後感(下)
 
住戶回應
 
時間:2015-02-17 00:56
他, 53歲,嘉義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5-02-18 01:18]:

我當時任教的國中是"台中市立的國中"... [X-)]
1. 何謂"不違背職務受賄罪"? 罰則為何?(再說明白些,在以上的案例中,我們會被罰嗎?) [:o?]
2. 該所私校當然不可能會和我們訂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都是. 只是我們看到錢,自然就能推想他們給這筆錢的用意...[X-)]這是否就代表: 既然這ㄧ切都是自由心證,根本無法證明他們給這筆錢的動機,所以"收賄"等云云,自然也就不成立囉? [:o?]這個邏輯在法律上是否成立? [:o?]
以上還請回覆ㄧ下囉! [)-D]

 
時間:2015-02-17 00:24
他, 53歲,嘉義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2-16 22:55
他, 53歲,嘉義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15-02-16 23:17]:

抱歉! [X-D]我看不太懂... [:o?]
意思是: 當時我們收了該所私校那筆錢,
已構成"廣義的"貪污罪?
只是...這中間似乎沒有對價關係啊...
再說明白些,我們收了錢,如何證明我們有或沒有替該校招生?? [:o?]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