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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05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8.05  天氣:  心情:
官商勾結,圖利財團的Etc弊案,讓說大話,喜歡最秀的咻咻咻蘇貞昌,羞羞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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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恥政客,替貪腐無能的阿騙辯護,還鬧笑話!

前幾天民進黨立委葉宜津,為了挺貪腐,替拿李慧芬的發票,虛報每年幾千萬元國務機要費,構成貪污罪的陳水扁轉移焦點,打烏賊戰,竟貽笑大方說:前行政院長孫運璿到現在還有專屬的醫療團隊和護士?孫都撒守人寰了!葉見鬼?才說鬼話?

憲法第90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90條及第94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陳水扁破壞國家體制,拒絕審計部查核,侵害憲法賦予監察院的審計權

:-$貪污犯阿騙上開拿發票,虛報國務機要費,觸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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