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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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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6/08/04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No1
日期: 2006.08.04 天氣:
心情:
行政執行法第1條
行政執行,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
第25條
有關本章之執行,:-$不徵收執行費,但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由義務人負擔之.
第26條
關於本章之執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法第28之2條
:-$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5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7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
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3千元.
:-$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
[-X因此,行政執行不需繳交執行費,民事執行則要繳執行費!而兩者對執行人員的食,宿,舟,車費等都不用負擔!
@};-@};-@};----:*
2005/8/4俺達の诞生日!アイス樣 僕は 君の事 大好きです
s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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