怕妹妹被害死,防道德危險?之1 保險法第104條 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昨天下午,一位網友打我手機問的法律問題,因他爸(要保人)替她輕微弱智的妹妹(被保險人),辦理人身保險(包括人壽,健康,傷害保險等)的投保,突然騙她妹妹同意,將保險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時,領取保險金額的人)由他爸爸改為後母的兒子,她怕會有道德危險--妹妹被害死,就像李泰安,李雙全兄弟的搞軌案--涉嫌害死越南籍太太陳氏紅琛,領取巨額的保險金 其實,她妹妹若怕道德危險--被害死,可以依保險法第105條第2項的規定,:-$隨時撤銷保險契約--發存證信函給保險公司和老爸,表示撤銷保險契約 :-$不過,還沒講到重點,因故中斷電話,要她20分鐘後再打來,卻等不到電話!#-O 保險法第121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 :-"根據年代民調,不相信阿騙沒A國務機要費的55%,相信的只有17% %%- |